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内容解读
    掌上佳木斯
    2021/6/8 10:43:03

  一、未成年人的界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应当是我国公民。”《宪法》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

  二、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

  生存权:拥有生命安全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发展权:潜能得以最大限度发展。

  受保护权:保护所有未成年人免受忽视得暴力伤害。

  参与仅:表达、被倾听、做决定。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未成年保护法》第三条。

  三、未成年人保护总体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四、对未成年人应当进行哪些教育?

  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

  五、未成年人应受到哪些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

  六、各类责任主体的职责与义务

  (一)父母/家庭保护

  1.监护职责:①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②关注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③教育和引导良好习惯的养成;④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⑤尊重受教育的权利;⑥保障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⑦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⑧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合理管教;⑩其他

  2.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义务:①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了解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该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报告;②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③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同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④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并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给予亲情关爱。

  (二)学校

  1.教育、保护、强制报告职责:①实施素质教育,注重能力培养,建立保护工作制度,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②根据身心发展特点实施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劳动教育等;③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维护未成年人校内、园内安全;④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预案,妥善处理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⑤加强预防学生欺凌工作,对实施欺凌未成年学生进行管教,情节严重的要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⑥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于教职员工发生性侵害、性骚扰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2.义务: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②不得违规开除或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③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歧视未成年学生;④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体育锻炼时间,不得违反规定集体补课,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⑤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推销或者要求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提供有偿课程辅导;⑥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教育和培训;⑦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

  七、未成年人怎样保护自己

  (一)了解自己


  未成年人的隐私部位:男生,小内裤遮挡的位置。女生,小内裤遮挡位置和小背心遮挡的胸部。(不能触摸)

  (二)安全接触范围

  父母家人:可以亲吻脸颊、拥抱

  老师、朋友:可以握手、拥抱

  认识但不熟悉的人:可以微笑

  陌生人:没有交流

  (三)哪些行为是性伤害

  1.在隐秘的地方,叫你脱下衣服或裤子,摸你的胸部或生死器部位。

  2.让你摸他(她)的身体的某个地方(胸部、生殖器)或者让你看他的裸体或隐私部位。

  3.用他(她)身体的某个部位(手、生殖器等)接触你身体的隐私部位。

  4.在公交车、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摸你身体隐私部位。

  5.带你看很多成人裸体镜头的电影或者视频。

  (四)如何预防性伤害

  1.对于不当或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要勇敢说“不”。

  2.牢记陌生人或熟人都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110。

  3.公众场合不要穿着过紧或太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衣服。

  4.在不确定安全时,不与陌生人接触,不去可能危险的场所。女学生不能与男老师在教室或房间单独相处,不要到异性的单身宿舍去。

  5.不要去营业性的歌舞厅、酒吧,若不是随父母陪同,也不要去饭店和旅社,不要独自呆在僻静的地方。

  6.不随便出入录像厅、歌舞厅、宾馆等地方。不看充满色情气味的电影、录像及书刊。

  7.外出活动要征得父母同意,并告诉父母去什么地方,行走路线,活动时间。可能的话留有联系电话。

  8.不要搭便车,特别是不认识的人。不与陌生人说话,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

  (五)遭到性侵犯后应该怎么做

  1.当发现被坏人盯上、纠缠时,要保持冷静,根据周围环境和自己的状态迅速思考对策,向人多的地方跑。

  2.遇到性侵害时,要有清醒的头脑,保持镇静,坚持反抗到底的信心,软磨硬泡,拖延时间,寻找适当机会和方式逃脱。

  3.采取积极的防卫措施,利用身边的器物或日常生活用具防卫。

  4.在受到性侵犯后,要告诉可信任的大人、父母、老师等。

  5.保护好证据,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八、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该如何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么办?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十、《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沉迷预防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修订之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强化平台企业责任,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有关措施,制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防止非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有关义务;明确禁止网络欺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编    辑:罗毅刚
    编    审:许梦
    总监制:高富荣
    来    源: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