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掌上佳木斯
    2020/3/15 9:26:1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中省直企业经营用房和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创业创新基地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5月房租。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各类业主(房东)为个体工商户租户减免租金的,可优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经合局、市税务局、市城投中心等部门,建三江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二)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5月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检验检测费、特种设备检验费,补偿水资源费(地方分成部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建三江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三)减免企业土地年租金。对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服、工业用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0年2月—5月份土地年租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建三江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减免社保费用。自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建三江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五)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自2020年2月起,对市区及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对已缴纳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减征政策顺延1个月。对已经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退返费用,重新按减征政策核定缴费。疫情期间参保企业缓缴期至4月30日,缓缴期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降低运营要素成本。疫情期间,保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热、网欠费不停供,上述费用与相关部门报备后可暂缓缴纳,相关部门免收滞纳金并免予其他处罚措施。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高耗能行业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客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标准计收。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企业)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八)提供就业培训补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对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九)落实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原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旅游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强化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信易贷”“供应链金融”等模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解决资金短缺难题。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及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应根据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实际,增加贷款、当金、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利息。(牵头单位:市金融服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佳木斯监管分局)。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疫情期间,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服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佳木斯监管分局)。

  (十二)加强担保贴息支持。积极向上争取,扩大贷款周转金额度,为全市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贷款应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零担保费”政策性担保增信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再下降50%;对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服务局,责任单位:建三江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设立专项扶持基金。落实省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岗返还政策,设立市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经合局、市市场监管局,建三江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优化政府服务

  (十四)构建全方位帮扶体系。建立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每名市级领导至少联系中型、小型、微型、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1户,一级带一级,及时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呼声诉求,设身处地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有针对性调整决策部署,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效应。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制定本行业市场主体发展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在服务形式上按需而为、拓宽思路,在服务内容上重在精准、专业和高效。各级政府要明确属地责任目标、重点扶持对象、长期保障措施,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户、到人,在全市上下形成系统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支持服务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建三江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推进复业就业创业。支持复工复产复业,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实时办理信用修复,到期许可事项可延至6月底前办理,未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可承诺开业,延时补办。引导就近就地就业,加大对新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困难家庭、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造创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市场准入准营,深入推广“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预约办”“掌上办”“帮代办”“容缺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持续创造高效优质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建三江管委会、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明确执行期限的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时止。

  编辑 徐宝佳


    编    辑:徐宝佳
    编    审:许梦
    总监制:高富荣
    来    源:市指挥部